(17)当然,对取缔决定的强制执行是具有物理性和实力性的。
对提出的证明进行裁定并接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26)共计27个州,阿拉斯加州、阿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新泽西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怀俄明州、俄勒冈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弗吉尼亚州,同时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纽约、芝加哥三大城市。
早期的听证审查官之所以要独立于所属机关,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新政时期,越来越多的独立规制机关集调查、起诉与裁决于一体,可能影响公正的政策决定。 摘要: 行政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体系较为独特的职位与现象,他们每天通过听证的方式处理大量的行政纠纷案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听证审查官被任命于某个行政机关工作。⑦起初听证审查官从属于这些机关,后来,由文官委员会管理,目前则由人事管理委员会来负责他们的任命、晋升、任期、薪酬等管理工作。不过这种模式仍然出现于美国州级实践之中,如前述路易斯安那州就规定行政法官作出的决定是最终性的,行政机关也无权推翻此决定。
如对那些相对没有技术含量、仅仅涉及两个当事人等不太需要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域。有鉴于以上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行政法官从机构独立走向了决定独立,也就是说行政法官作出的是具有最终性的决定。(15)由此看来,美国在宪法判决中的外国法辩论断已然成为了全球化潮流中的一个逆流。
(37)随后,在2005年,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曾经就引用外国法的问题进行了一场公开辩论。(27)See Robert H. Bork, Coercing Virtue: The Worldwide Rule of Judges, AEI Press, 2003, pp. 15~25. (28)See 536 U. S. 304(2002), at 316 n. 21. (29)See 539 U. S. 306(2003). (30)See 539 U. S. 244(2003). (31)See Transcript of Oral Argument, p. 23, Gratz v. Bollinger, 539 U.S. 244(2003)(No. 02-516); Grutter, 539 U. S., pp. 342~344(Ginsburg, J., concurring). (32)See 539 U. S. 558(2003). (33)See Lawrence v. Texas, 539 U. S., pp. 572~573. (34)同上,第598页。在这一点上,美国与其法律传统上的祖先英国人都具有极大的差异。从美国法不断推广到全世界,①到欧盟跨国法律系统的建立,②一种超越传统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发展起来。
对于美国人来说,仅仅是在判决书中出现外国法的内容本身已经是极大的问题,就像是在《圣经》解释当中出现了其他宗教和其他文明传统中的材料一样——比如伊斯兰教或者《论语》。Norman Dorsen, The Relevance of Foreign Legal Materials in U. S. Constitutional Cases: A Conversation Between Justice Antonin Scalia and Justice Stephen Breyer, 3 Int'l J. Const. L. 519, 531(2005). (48)See Austen L. Parrish, A Storm in a Teacup: The U. S. Supreme Court's Use of Foreign Law, 2007 U. Ill. L. Rev. 637, 675(2007). (49)See Harold Hongju Koh, International Law as Part of Our Law, 98 Am. J. Int'l L. 43, 44(2004). (50)See Sarah K. Harding, Comparative Reasoning and Judicial Review, 28 Yale J. Int'l L. 409(2003). (51)Court in Transition: From the Hearings, New York Times, Sept. 14, 2005, A26. (52)See Paul W. Kahn, Interpretation and Authority in State Constitutionalism, 106 Harv. L Rev. 1147, 1154(1993). (53)T. Alexander Aleinikoff, Thinking Outside the Sovereignty Box: Transnational Law and the U. S. Constitution, 82 Tex. L. Rev. 1989, 1993(2004). (54)Louis J. Blum, Mixed Signals: The Limited Rol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39 San Diego L. Rev. 157, 163(2002). (55)Jed Rubenfeld, Unilateralism and Constitutionalism, 79 N. Y. U. L. Rev. 1971, 1995~199(2004); Ernest A. Young, Foreign Law and the Denominator Problem, 119 Harv. L. Rev. 148, 161(2005). (56)参见R.v. Keegstra, [1990] 3 S. C. R. 697(Can.); Holocaust Denial Case, 90 BVerfGE 241(1994)(F. R. G.)。
第二,双方都不否认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和比较宪政的发展确实使得法官判案时候的思考和推理受到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影响,这一点即使是反对引用外国法的一方也不否认。近几年来,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宪法判决当中引用外国法,引起了法官内部和宪法学者的激烈辩论。根据塞缪尔·亨廷顿的分析,原先以白人新教文化为核心的美国国家认同自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其一,苏联解体使得全世界国家认同重要性下降,次国家的族群认同、跨国身份反而凸显。他在入籍美国的仪式上,感到自己卸去了旧的忠诚而承担了美国公民身份的忠诚。
(31)同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德克萨斯州同性恋鸡奸法案违宪的Lawrence v. Texas(32)案中,肯尼迪大法官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的一项类似判决来反驳Bowers v. Hardwick案认为禁止鸡奸的法案合宪的判决。这一点在冷战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美苏对抗当中,美国就是以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市场经济的价值作为对抗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并且最终取得了胜利。(40)一年之后,参议院也提出了相同的动议。从建国两百多年以来,美国一向以这些价值作为其屹立或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
其四,拉美移民是史无前例的大量非英语的族裔,使得美国出现了双语并行的局面。比如,根据《南非宪法》的规定,南非宪法法院须在解释南非宪法的时候考虑国际法院的类似判决,并被允许参考外国法院的判例,非常全面地执行了这一规定。
但在冷战结束之后,全球化的趋势浩浩荡荡。全球和平民主的愿景在很多美国人心中趋于破碎。
不言而喻,作为现代宪法的典范之一,美国宪法承担着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功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何宪法判决中引用外国法的问题会在当代(而不是此前)激起巨大的反弹。在这种观点看来,美国在当今的国际法和人权法当中扮演着一个非常落后甚至反动的角色,经常为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人们诟病。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便是承载普遍主义价值观念的美国,也具有自己独特的宪法文化:宪法和司法审查在美国宪法文化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价值。比较宪法应该更多地研究各国不同的宪法文化,而不是简单地服务于宪法制度或宪法解释的跨国移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移植到其他国家,但将围绕司法审查形成的美国独特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信仰移植到其他国家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保守派认为法院的宪法解释只能遵照宪法条文的原始文本或者制宪者的原始意图,(26)而不应该通过法官将社会的新理解加入宪法意义中。自由派和保守派之争自从20世纪中期以来一直存在。
对于研究美国宪法和关心比较宪政的人来说,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辩论中哪一方的意见更为符合美国宪政乃至宪政的基本理念或者美国宪法判决的具体规则,而在于为何只有在美国这个国家就外国法引用的问题会出现巨大的争议和辩论。(36)虽然奥康纳大法官对多数意见存有异议,但却明确赞同在判决当中引用外国法,并且对斯卡利亚的观点提出了反驳。
美国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拒斥已经不仅表现在其对待外部国际法的态度上,也开始逐渐体现在其国内宪法判决当中对于外国法律资源的态度上。(68)《美国宪法》代表了美国国家认同的核心价值,是美国世俗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的圣经。
违宪审查是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司法审查不过是说让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 四、宪法文本、最高法院与美国认同 虽然目前辩论双方旗鼓相当,但总体上来说,美国的大多数法官对于外国法和外国判例基本上持抗拒态度,政治部门则更为激烈地反对,普通民众也大多反对外国法介入美国宪法裁决。国家身份认同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得我不同于你,或我们不同于他们。(72)处于美国公民宗教中心地位的是具有‘祭司身份的法官守护着最为神圣的文本:《宪法》。
在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当时的参议院提名确认听证会(confirmation hearings)上,凯尔(John Kyl)参议员就曾就外国法的问题发难美国当代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问题引发的辩论也引起了我国国内媒体的注意。
世界上国家众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的规定和司法判例纷繁复杂,很难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27)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在21世纪初的一系列判决中引用外国法。
这些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体现为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价值。最高法院也成为了在多元价值的冲突以及族群文化的差异当中寻求共识或者至少将各个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价值冲突予以相互制衡的重要机构。
(11)甚至在有些国家,参考外国法是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44)宪法的不断演进和变化自然包括了顺应全球化的形势在其实质内容上的不断进步,通过吸纳外国和国际的法律内容来不断完善美国宪法。(19)虽然在实践上最高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在理论上,由反多数难题引发的对司法审查进行质疑的声音一直都有。第一,辩论双方都同意,外国法在美国宪法裁决当中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这一点即使是主张引用外国法的一方也不否认。
美国的外国法辩论或许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比较宪法的方法和界限。反对者的两条理由最终诉诸的是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近来也开始逐渐在宪法裁决中引用外国法和外国判例。第二,人民是特定国家的人民,在美国语境下是美国人民,美国人民绝不允许其他国家的法官的意见影响自身的宪法判决。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争论最后落到了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上。从建国两百多年以来,美国一向以这些价值作为其屹立或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